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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53号公告和财政部20号公告颁布之后,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将公告中明确的加工贸易优惠政策加速落地。因我们这个栏目是说风险,所以我们也不得不提醒加工贸易企业,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也不要忽视加工贸易内销的风险。如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内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故不能按规定加工复出,而需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转用来生产内销产品。但加工贸易企业未经海关及有关部门的许可,未补缴有关税款或办理相关许可证件,而将保税货物在境内予以销售的行为就属于擅自内销保税货物行为。
从近年来擅自内销的案例分析,多数企业并不是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而是由于对海关监管政策认识不足造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界定为走私行为。
江西某公司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公司加工贸易项下的34.3吨保税进口棉花卸至其他公司,用于归还其曾经向该公司所借的进口棉花。此外,由于该公司改进生产的基本工艺,部分手册项下就多产出的8吨的成品棉纱,该公司在未经海关批准的情况下,予以内销处理。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予该公司罚款4.5万元人民币,同时补办海关相关手续。
那么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工艺流程中所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的内销,海关有没有相关要求?
2018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18号公告要求: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和依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经海关允许,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对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应该向海关申报,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采取焚烧、填埋和用其他无害化方式来进行处置。
自2019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明确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实施自主申报、自行缴税。也就是加工贸易企业在料件内销征税录入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可通过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然后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不过,企业选择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申报,其内销价格一定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该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鉴于边角料与残次品外观相似、概念模糊、海关管理差异很大,加工贸易企业应对边角料的管理加强内控管理。
一是针对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定期公布的有关边角料和副产品的内销计税价格,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按照内销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向海关申报。
二是针对边角料单耗、数量、价格等容易与海关产生的分歧,能够向海关监管部门提供有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