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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同仁堂、东阿阿胶遭不正当竞争 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来源:超细磨粉机系列    发布时间:2023-12-23 07:15:39

近年来,江苏法院牢牢把握新时代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关键,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

  近年来,江苏法院牢牢把握新时代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关键,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不断的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厚植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法治土壤,推动全社会传承好、发展好、利用好中医药这一宝贵财富,助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

  10月13日,江苏法院网消息,为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尊重中医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大力推进中医药技术文化保护、传承、创新与发展,让更多中医药成果惠及广大民众,为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现将江苏法院近五年审结生效的五件涉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其中三起案例分别涉及“南京同仁堂”中华老字号及其“乐家老铺”驰名商标、“东阿阿胶”和“霍山石斛”。

  终止合作后,行为人仍接着使用权利人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字号、商标,误导公众的,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南京同仁堂药业公司前身系北平同仁堂京都乐家老铺南京分号,1926年在南京开业,2006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注册的“乐家老铺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南京同仁堂药业公司曾与南京御品至尊保健食品公司合作,许可后者使用其商标以及将原字号变更为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保健品公司。保健品公司曾在电视节目中宣称其销售的“龙玛显脉片”产品系与“南京同仁堂”联合研制。有关部门认定其以隐蔽性植入广告和患者作形象证明等形式,变相为药品、保健食品等作广告,并夸大夸张宣传,严重误导众多购买的人,甚至耽误患者及时就医,对公众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遂责令相关广播电视机构停止播出广告。药业公司为此终止与保健品公司合作,要求保健品公司不再使用其字号、商标并变更企业名,但保健品公司仍在其网页、产品包装、宣传册、展会上突出使用“南京同仁堂”或“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文字。药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健品公司停止突出使用商标和老字号、变更企业名、消除影响、赔偿相应的损失300万元等。

  法院认为,双方合作伙伴关系终止后,保健品公司仍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药业公司注册商标“乐家老铺及图”相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南京同仁堂”与“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字号经营,有意攀附中华老字号与驰名商标声誉,并夸大夸张宣传,严重损害药业公司利益,误导消费者,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的商业声誉导致非常严重负面影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保健品公司不再使用药业公司商标与字号、消除影响、变更企业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300万元。

  本案是加强保护著名中华老字号中药企业“南京同仁堂”及其驰名商标“乐家老铺”的典型案例。法院判决严厉打击了相关经营者在合作伙伴关系终止后,仍然使用权利人的中华老字号及驰名商标,攀附其声誉,误导公众,并夸大夸张宣传产品,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获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力维护了中华老字号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为老字号中药行业持续良性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擅自使用与权利人有一定影响产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东阿阿胶公司生产的“东阿牌”阿胶多次获得国家、国际金奖。其发现雷允上公司等网上“自营旗舰店”销售和“东阿阿胶”包装装潢相似的阿胶片,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咏年堂公司等不再使用相关包装装潢、赔偿相应的损失50万元等。诉讼中,侵权产品已下架。

  法院认为,东阿阿胶公司自主设计的包装装潢经过多年持续使用与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辨识度,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被诉侵权产品与“东阿阿胶”产品系同种类型的产品,两者的包装装潢虽然细节上略有不同,但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极易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诉侵权产品系雷允上公司委托咏年堂公司加工定制,咏年堂公司借用念生堂公司保健食品生产资质生产经营,三公司相互合作,共同侵权,损害了东阿阿胶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考虑“东阿阿胶”市场知名度较高,咏年堂公司和念生堂公司系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雷允上公司在委托生产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以及侵权产品营销售卖时间短、标注的雷允上商标对获利有一定影响、类案判赔额等因素,判决咏年堂公司、念生堂公司、雷允上公司立马停止经营涉案包装的阿胶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包装,共同赔偿30万元,雷允上公司在8万元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阿胶作为中国传统滋补药品,被誉为“药中瑰宝”。中医药产品包装装潢具有展示、宣传、推广中医药产品以及识别中医药产品来源的功能,承载着中医药企业文化与商业信誉。本案是保护知名“东阿阿胶”产品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典型案例。判决依法认定擅自使用与“东阿阿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误导公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责令侵权产品生产商、销售商、保健食品生产资质借用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体现了依法保护著名中医药企业商标、老字号、包装装潢等知识产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弘扬诚信为本、守法经营理念的价值导向,有利于促进中医药行业公平竞争,推动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以及优秀中医药文化的传承。

  ——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西山药库霍山石斛公司诉青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网店经营者未经许可,在其商品销售链接图片、名称及商品详情等处使用与他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进行宣传展示,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易使一般花了钱的人商品来源、品质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构成对他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霍山石斛”被认定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授权许可西山药库霍山石斛公司使用该商标并进行维权。霍山石斛协会等发现青阔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补善堂旗舰店”销售铁皮枫斗、石斛花、石斛粉等产品,在商品销售链接图片中突出显示“霍山石斛花”“霍山原产石斛粉”“正宗霍山石斛”“霍山铁皮石斛”等文字标识, 商品链接名称及商品详情等多处使用“霍山石斛”文字进行宣传展示。霍山石斛协会等认为青阔公司使用“霍山石斛”文字或标识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其商标权,遂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支付合理开支等。

  法院认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受法律保护。霍山石斛专指主产于大别山区安徽省霍山县的俗称为米斛的草本植物。青阔公司所售商品为铁皮石斛产品,铁皮石斛与霍山石斛(米斛)虽同属兰科石斛属草本植物,但并非同一物种。青阔公司未经许可,在天猫店铺中突出使用“霍山石斛”文字销售铁皮石斛,容易使消费的人产生混淆与误认,侵害了霍山石斛协会等享有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遂判决责令青阔公司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赔偿霍山石斛协会、西山药库公司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5000元。

  本案是保护著名道地药材“霍山石斛”地理标志的典型案例。霍山石斛作为一种道地药材,品质优良,功效显著,是历代医家公认的滋补圣品,为广大购买的人所钟爱。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商家在网店销售链接图片、商品名称、详情等多处突出使用“霍山石斛”文字,以“霍山石斛”名义销售“铁皮石斛”产品,易使一般花了钱的人“霍山石斛”来源和品质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并责令侵权人承担对应法律责任。本案判决体现了依法维护中药材公平竞争、道地药材品质和信誉的价值导向,有利于推动道地药材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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