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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加工交易保税料件因质量上的问题退换未依规按“进料制品退换”申报复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余海关关于新余市宏远线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且影响出口退税违规案子行政处分决议书
当事人已核销的C号手册在 2016年 2月 22日 以“进料对口”的交易方法申报出口1票纯涤纶线),因产品质量上的问题,被国外客户退货。在 2016年 3月 11日 ,当事人以“进料制品退换”的交易方法申报进口该批纯涤纶线),经查看加工该批纯涤纶线日 以“进料对口”交易方法报关复出口(报关单号为411),而未按规则以“进料制品退换”交易方法请求复出口。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申报不实且影响出口退税。该涉案案值合计人民币25.5582万元,或许会引起多退税款金额为2.169841万元。
以上现实有宏远公司注册挂号资料、对宏远公司财务专员艾生保的查询笔录、企业阐明、公司CEO张海萍的状况阐明、相关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宏远公司2016年度退税记载、国税局出具的宏远公司关于该票出口货品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资料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则,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对新余市宏远线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且影响出口退税的行为处以0.66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南昌 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